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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Problem solving
退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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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公司高级工程师张某某2019年5月退休,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张某某从6月开始可以领取退休工资。经公司综合考虑,返聘张某某继续工作。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听说有文件规定高级专家返聘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请问需要给张某某申报个人所得税吗?如果要交个税的话,按什么标准申报,退休工资的部分要并入一起申报个人所得税吗?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张某某虽然是高级工程师,但是否是高级专家需要根据第一条规定来判断。第二,张某某已经办理的退休手续,不属于延长离退休的情况。贵公司返聘张某某并支付工资,是张某某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张某某取得的退休工资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退休费,不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仅就从贵公司取得的返聘工资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由于张某某已退休,不再缴纳社保费和公积金。所以张某某的工资不减除社保和公积金等附加扣除的部分,但每年60000元的减除费用和其他的专项附加扣除还是可以从工资中减除的。
发布时间:2019/6/18 9: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