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本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会[2014]16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沪财会【2010】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宝山区开展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已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本区会计人员。
当年新领证的人员,一律从财政部门签发该证书的下一年度起,每年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形式
面授和远程网络化培训并存,持证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三、继续教育时间
时间:2016年4月1日起——12月31日,其中面授具体开班日期由各个培训机构组织安排。
四、面授培训内容
按单位类型分为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
1、企业类。主要包括:(1)《管理会计基础理论与案例》、(2)《最新企业税收政策解读》、(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4)《最新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2、行政事业类。主要包括:(1)《政府会计准则解读》、(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3)《上海市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操作指引(试行)》、(4)《政策速递》。
各培训机构可根据财政、单位和学员的要求,适当补充培训内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五、继续教育报名及要求
上海市宝山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培训点,培训时间从2016年4月26(星期二)开班,常年接受社会个人和企事业报名,滚动开班(额满开班),欢迎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报名参加培训。学校地点:宝山区牡丹江路301号(交通非常便捷,学校门口就有多路公交车站点),报名电话:56569447,或56164386(总机)转报名处,咨询电话:56164386(总机)转107,或56561520。
上海市宝山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也欢迎企事业单位团体培训,或到校面授或送教上门。有意者请直接联系培训处顾海云主任,电话18017168997。
六、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事项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完成继续教育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财政网(www.czj.sh.gov.cn)查询。学分登记通过以下途径:
1、 参加并完成财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培训且达到24学分的,教育机构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制作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交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学分并将信息录入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2、参加规定的会计类专科以上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学位学历教育、会计类学术研究(含课题、论文论著等)、会计类知识竞赛的,在今年第四季度,凭学生证、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毕业证、课题结项书、论文论著、竞赛合格证(或获奖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区财政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3、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的,在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凭准考证和合格成绩单或合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区财政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4、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参加由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组织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且达到24学分的,一般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八、考核与检查
1、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保证持证会计人员按规定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
2、区财政局将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依据。
3、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区财政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
如欲了解更多内容请咨询宝山区财政局,咨询电话:66785076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