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班信息Class information
- 2024年第八期“税、会”联…09-18
- 2024年第七期“税、会”联…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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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第六期“税、会联训…07-02
- 2024年第五期“税、会”联…06-20
- 2024年第四期“税、会”联…06-14
- 2024年第三期“税会”联训…05-24
- 2024年送教进园区----…05-21
- 2024年第二期“税、会”联…05-13
- 2024年送教进庙行党群服务…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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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Problem solving
问:什么情况下被认为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税务部门将予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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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号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发布时间:2024/9/4 14:00:29